商業登記法 請問商業登記的目的
1.商業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店名不被占用?
2.為了讓政府可再另用名目課稅?
3.還是只是為了讓政府方便管理?
店已經開設快一年,當初已經做了營業登記核定免課稅。我是誤會以為有營業登記就不用再做商業登記,當初以為是一樣的。
4.請問那我現再補辦有什麼好處與壞處?
5.房子是租賃的,二月到期,是否要等新的租約到期再去補辦商業登記?
當初取得房東最新一期的房屋稅繳納證明是100年的,又要再跟房東再索取? 還是只要有房東的土地權狀影本即可?
1.既然是核定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支免課營業稅之商店.依商業登記法就免辦商業登記.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並非無照營業.也無違反法律.商業登記是依商業登記法而做為的法定程序.
2.當然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在法律上相關權益皆能受該法之保護.如名稱專有.....等權益.
3.補辦不補辦是您的考慮.不違法.但相關法定權利就無法保護.
辦理商業登記(直轄市政府or縣政府)、才是合法的營業人、讓政府得以管理、所使用的名稱別的營業人不能使用。
只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是盡納稅義務、不代表為合法的商號。
要辦理設立的商業登記、必須先查商號名稱是否不可使用、若不可使用時、必須更換商號名稱。
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原營業登記核准文影本、房屋稅單or房屋使用切結書(可用租賃契約影本代替)or建物謄本等資料辦理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核准後、檢附核准文向國稅局辦理營業設立登記、在申請書上載明補辦商業登記。
申請商業登記(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及營業登記程序(所在地國稅局):
商業登記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一步:申請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取得預查核准表後、刻商號章。
(台北市記得先送審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三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二步:準備資料齊全後、填寫商號設立登記表格送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五條 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資本額證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98年4月13日廢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五條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第三步:取得商號設立登記核准文後、向國稅局駐所在地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
申請書、商業核准公文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第四步:取得國稅局核准文、向國稅局說明是使請領統一發票使用。
免辦商業登記,營業登記,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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