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發票沒開會怎麼樣嗎?

如果有申請發票,剛開始也有買賣交易有開發票,可是之後連續幾個月都沒有生意,也沒開出任何一張發票,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例如會被停止使用?還是罰錢之類的??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四三五一0號

發布日期:91年12月18日 (得撤銷登記之情事)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

四、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不辦理者。

五、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1.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如果連續半年未開立發票,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法撤銷其商業登記

2.只要你有營業行為,因沒生意而不開立發票,是不違法,所以不會被罰款

3.如果沒生意所以沒開門做生意,或公司己處停業狀態,依規定需於15日內申請停業或變更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逾越申請登記期限之處罰)第三十五條 :

逾越本法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通常會罰1,500元

如何解決 :

1.如果仍在營業中,至少半年內開出一張發票,金額是大小不計(並不表示半年不開發票就會被撤銷)

2.如果己停業,那就申請停業登記或歇業(結束營業);登記停業一次可申請暫停營業一年,歇業就是公司解散註銷登記.

發票基本來說是防止逃漏稅,這是納稅人的義務, 所以要跟店家索取,他店如果有貼一張免用發票的,那他就不用開了;罰錢的話,他報所得稅有誠實報出來,那就沒事;沒報就逃漏稅了, 會被罰
有交易的話,就一定要開發票,沒開的話會被視會逃漏稅,當然會罰。

但"沒有交易"的話,當然沒得開發票嘍~~總不能沒賺錢,還硬要人繳稅吧....只不過仍需申報營業稅(401申報書記唷!)

雖然沒銷項金額,但公司仍在運作呀,除非申請歇業、停業....特殊狀況,就連申報都不需要嘍!希望這麼說,你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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