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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什麼樣規模的店才不用營業登記

開店有許多問題, 小吃店要到什麼規模才要營業登記? 有些店一看就知 ,一個月營業額不只二十萬 ,為什可免用統一發票 ?


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

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詳情請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分局〉。

**攤販需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洽詢電話:2341-5240

**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等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4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如何查知該店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

核課稅捐及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屬財政部權管,您若欲查證某店家是否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有否涉及逃漏稅,須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之稽徵所(分局)查詢。

**經營小本生意,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請問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定義為何?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

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

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參考資料 http://ooca.dortp.gov.tw/index/new_ooca/new-qa.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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